遗产,在社会中是纠纷较多的案例,通常是指公民在死亡之后遗留给家庭成员的个人合法财产。
遗产继承包括哪些内容呢?分配比例是什么?哪些是不能被继承的?一一为您详细介绍。
一、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?
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二、遗产具体包括哪些?
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公民的遗产具体包括:
1. 公民的收入;
2. 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
3. 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
4. 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
5.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
6. 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
7.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因为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,而且《继承法》立法时间较早,故第7项适用了兜底条款。类似车辆、证券、股权收益及股份、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一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。
需要注意的是,在继承遗产时须考虑到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,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偿还相应债务,然后再分割剩余财产或财产性权益。
三、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成为遗产或不可以继承?
1. 与被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,人身权不能继承。如著作权中署名权。
2. 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、债务。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的,不能继承。如受遗赠人(被继承人)先于遗赠人死亡的,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。
3.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。如采矿权、渔业权等。须重新申请,不能继承。
4. 承包经营权。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,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。
5. 宅基地使用权。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与房屋一同转移,但是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。
四、遗产的分配比例是什么?
在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中对如何进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当严肃的说明,一般来说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:
1. 当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,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,并不存在差别。这是最普通的在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事项,但是这也是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时所规定的顺序。
2. 在特殊的情况下,每个人的分配金额可能会有差别。根据据相关法律表明,特殊情况主要有:
(1)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困难,而且自身很难有劳动力得到经济来源的继承人,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额。在这里,生活困难和自身劳动力差是必要的两个条件,缺一不可,只有同时有这两种情况才能被酌情多进行一些分配,而且是需要强制执行的。但是继承人不得因为有此项规定就假装自己符合该规定,以谋求更高的分配比例,如果经过调查核实,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。
(2)对于被继承人身故之前,有其他人对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顾义务的,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中有人与被继承人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的,在进行遗产分配时,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给他。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,必须由其他继承人商议同意后才能进行,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没有具体支持的依据。
(3)对于自身有条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,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,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给他,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。
3. 不管是在哪个批次中的继承人,符合了以下条件之一的,理应少分或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:
(1)继承人自身有能力却不尽到抚养义务的。
(2)通过所有继承人一致商议可以自行决定分配比例的。
五、特殊情况
1、商业保险金的继承(包括财产保险、人身保险):
(1)财产保险可以继承;(2)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,可以继承,指定受益人,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。
2、抚恤金:被继承人生前给付其本人的抚恤金(工伤的工人,残疾军人的抚恤金)。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财产,可以继承;而案例中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,俗称死亡抚恤金是不可能继承的。
3、死亡赔偿金:用于安抚死者近亲属,不是遗产,不能继承。
4、股权:《公司法》规定,自然人股东死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但在有数个继承人,且继承均愿意持有股权,而公司章程又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,所有继承人能否均成为股东,对此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,属于有争议的话题。
5、复员、专业军人的复员费、转业费、医疗费的继承:复员费、转业费、医疗费可以继承,但复员费、转业费有可能涉及到夫妻
共同财产的区分,一般情况下,有约定的从约定,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具体计算。医疗费不是夫妻
共同财产。